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境内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组织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应当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3.决定:标准和评审标准。
4、系统检查,通知送货:
A.申请文件及其附件完整、规范、有效。法律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交付文件和归档应及时、准确、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二)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主要管理人员证书(不少于三名)。
5.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
四:电视剧许可证处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集团)和持有《电影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制作单位制作,需事先取得单独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类)》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类)》仅限于许可证上注明的剧目,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它对所有由持牌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类)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其中,北京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类),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乙类);
(三)国家广电总局主题规划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作者授权;
(五)申请单位与电影制片人、导演、摄像师、主要演员等签订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其中,如聘请境外创意人员参与制作,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电视台、电影制作机构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应的资质证书;
(七)生产资金实行证书颁发机构颁发的证书。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b类)》发放后一周内,将发放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5.电视剧制作单位在连续两年内完成六部以上单部电视剧或三部以上电视剧(三集以上/系列)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资格。
6.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甲类);
(三)最近两年申请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类)》(复印件);
(四)近两年来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类)》完成电视剧制作的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有效期届满后,持照机构申请延期,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记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国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32131333353236343130323363533 E4 b 893 e5b 19 e 313336303139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运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报告。
扩展数据
法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4号令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广播电视节目的正确定位,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或者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节目著作权的交易、交易代理等活动。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组织的设立和经营活动,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生产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日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组织机构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2.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主要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成绩或证书(不少于3份)。
(五)注册资本或者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事业单位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
第八条中央驻北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应当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之日起1周内,将批准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开业手续。
第十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不需要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时事新闻及类似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组织不得制作时事新闻及类似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生产和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a)违反《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或者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纪录片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和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出租、转让、出售或者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甲类)》规定的制作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章程发生变化,以及《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乙类)》规定的制作单位的名称、名称和剧集数发生变化的,持照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批。终止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的,应当在1周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电视制作经营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制作许可证管理条例》(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准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第1476号)同时废止。
参考:百度百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管理条例》
申请“32131333353363033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日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组织机构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2.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主要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成绩或证书(不少于3份)。
(五)注册资本或者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事业单位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
推广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管理条例》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文件发布
法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4号令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徐光春导演
2004年7月19日
参考:百度百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运营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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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客户任何损失,我司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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