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综艺节目把明星恶意剪辑成不好的人设算犯法吗(原来很努力 勤快被剪辑成懒惰 娇气的公主病人设)不是商业用途,只用于娱乐不算侵权。网上像这种剪辑或改编多得很,我也做过这样的视频。上传网上肯定是侵权了,必须注明原著作权人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既然上传到网上,即使没有商业用途也涉及到一些侵权问题:
原电影如果注明此作品禁止复制、转载等,你就不能剪辑,否则就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
其次,影片中的人物,其肖像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你把原有的情节变更了,涉及侵权;
如果电影很多,需要把每个电影的导演、演员都注明,有时还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
建议不要打这擦边球这个是侵权的啊。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算侵权行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已经播出的影视作品,我觉得剪辑完之后发到其他的平台也不算侵权,但是如果人家还没有播出就被散播到其他平台,我觉得是对人家的一种不尊重。推荐你选一个方向,做一个有意思的混剪。不是简简单单的把一些画面拼筹在一起,然后加上音乐就完了的那种。你可以寻找同类型的素材,然后将里面相同元素的视频剪辑在一起,选择一个契合的音乐,节奏不乱,这就算一种。比如恋爱的,鼓励人生的,挫折的,勇往直前的。你的视频里只需要有一个主题,里面的元素都是围绕着这个主题,每个电影里的小人物对这个主题的阐述。这是走心类混剪。你也可以选择通过剪辑手法来做一些酷炫的视频,这样你就需要用到一些ae,做一些包装。通过快剪,专场链接一个个绚丽的画面,会有不错的视觉效果。这要看你如何使用,如果散发到公共平台,就算侵权了要看你的使用用途是什么了,一般来说,如果你仅是个人使用或者分享已经在学校 报刊 新闻等登报过,不参及商业利益除非本人声明不得刊登和播放除外,这些都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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