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作为一个整体,其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部分。
影视剧知识产权保护,适应《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每月只要缴纳50元会费即可成为思路网会员,并可随意下载各种高清盗版大片”,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而且违反了影视作品特许经营许可规定,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一、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知识产权,实际不是一种产权,而是一种特许经营权。假设我买了一本书,就算是书的作者把这本书偷走了,那么他也侵犯了我的产权。如果我把这本书复印一份,低价卖给别人,我实际上并没有损失财产(反倒是增加了),即产权并没有损失,追溯回去,写书的作家、出版社,他们也没有损失,只不过他们损失了卖书赚更多钱的机会。于是,这就成了盗版行为,法律不允许除了作家授权的出版社以外的人,经营该书籍的买卖
对电影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a.国民待遇原则
b. 最低保护原则
c. 独立性原则
d.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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